《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解讀
2014-02-11 17:00:36 來源:交通部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四)關于管理職責分工。
《規定》將減載靠泊等級的核定權限放在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按照中央關于簡政放權的精神,充分發揮地方管理部門作用,交通運輸部僅負責制定規則和監督,不負責具體的核定工作。二是考慮到這項工作政策性和技術性都較強,因此將組織核定的權限定為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參與具體的工作。
考慮到碼頭靠泊能力核定涉及船舶通航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碼頭減載靠泊能力等級的核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參加,共同就碼頭靠泊能力等級和船舶通航安全兩方面一并復核,一次性核定靠泊能力等級和具體的限定條件,避免重復,減輕企業負擔。對核定后碼頭靠泊不超過核定允許進行減載靠泊的最大船舶噸級范圍內、符合靠泊限定條件的船舶,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不再進行重復論證或核定。
在監管上,《規定》明確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現場監管。對不符合《規定》的,港口經營人不得安排生產作業,引航機構不得提供引航服務,管理部門嚴格把關監督。
(五)關于清艙移泊。
除減載靠泊外,部分港口也存在一些清艙移泊現象。這類情況比較復雜,也較對微觀。因此,《規定》對清艙移泊的靠泊等級未作統一規定,僅明確了清艙船舶的移泊條件,即剩余貨量不超過該船舶設計滿載情況下載貨量的10%,具體靠泊等級由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減載靠泊的要求進行核定,并對外公布。如清艙移泊活動符合經核定的減載靠泊條件和要求的,可按減載靠泊處理,無需再重復論證、核定。
(六)關于生效時間和新老政策的銜接問題。
考慮到減載靠泊的碼頭能力等級要由港口企業委托相關工程檢測單位、設計單位進行檢測評估和論證后,由管理部門組織復核,整個過程技術性較強,工作量較大。因此,《規定》的生效時間定為2014年7月1日。過渡期內,有關港口企業和管理部門可盡快開展相關工作。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我部將視工作進展情況于7月1日前分批集中公布經核定的碼頭減載靠泊的能力和限定條件。對公布后的碼頭,按新政策執行!兑幎ā飞Ш,將全面按照新的政策執行。